【导读】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第 80588210 号 “棠椿” 商标驳回复审,通过商品区分与近似论证,实现大部分商品复审成功。
一、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商标:棠椿(第 80588210 号)
• 申请人:棠椿逆糖(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机构: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复审决定书号:商评字 [2025] 第 0000353682 号
• 案件结果:除咖啡饮料外,其余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背景与驳回原因
棠椿逆糖(河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 80588210 号 “棠椿” 商标,商标局以与引证商标一 “椿棠”、引证商标二 “椿棠本草” 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放弃食用淀粉商品复审,委托中知尚壹对其余商品提起驳回复审,以保住核心商品品牌权益。
三、中知尚壹办案策略与核心论据
1. 主动放弃非核心商品
主动放弃 “食用淀粉” 商品复审,缩小争议范围,聚焦核心商品争取确权。
2. 精准区分商品类似关系
详细论证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藕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除咖啡饮料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咖啡、糖等商品亦不类似。
3. 商标文字比对,客观陈述差异
客观说明商标文字构成情况,结合商品类似边界划分,争取在非类似商品上获得注册。
4. 依法陈述引证商标状态
对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提出异议,推动国知局全面审查在先权利稳定性。
四、案件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采纳中知尚壹核心主张:
1. 申请人放弃食用淀粉商品复审,该部分驳回生效;
2. 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驳回;
3.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予以初步审定。
五、中知尚壹专业优势
1. 专精驳回复审,实战成功率 86%,擅长文字商标近似、部分驳回类疑难案件;
2. 深耕商品类似边界判断,针对《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理由具备成熟胜诉策略;
3. 原商评委、商标局背景团队,精准把握文字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审查尺度;
4. 一案一策定制文书,主动优化保护范围,最大化客户核心商品确权;
5. 全程一对一专属代理人,严格把控时效,高效推进部分驳回复审案件。
六、结语
商标部分驳回并非全面失利,通过精准划分商品类似范围、专业复审论证,可实现核心商品成功确权。中知尚壹专注商标驳回复审全流程代理,助力企业守住品牌核心权益!
附件
附件 1:第 80588210 号 “棠椿” 商标驳回通知书
附件 2:第 80588210 号 “棠椿”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 [2025] 第 00003536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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